4.3
决定
CNAS
方针、政策的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
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由与认可有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任何一方代
表均不占支配地位。
4.4
CNAS
的认可决定和申诉裁定通过公正投票方式,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评
审的人员作出。
4.5
CNAS
及其认可相关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认可对象所
从事的合格评定服务和咨询等其他商业活动。
CNAS
的活动不与咨询活动发生联系;
CNAS
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荐使用任何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
4.6
当
CNAS
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
CNAS
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可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7
4.8
CNAS
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CNAS
的认可相关人员,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
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最终用户委员
会等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评审员、技术专家等,在参与认可决
定、从事评审或处理申、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
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
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
员均应主动回避。
4.9
CNAS
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可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
损害认可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5
保密
5.1
CNAS
对在认可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商业、技术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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