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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认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认监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现有的,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政府信息。
第四条 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认监委办公室归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评议认监委及各部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部室是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信息中心负责为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凡与认证认可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除外),均应采取认监委网站、社会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七条 认监委应当编制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以及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认监委应当编制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认监委机构职能、公文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各部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相关公告、计划规划及业务信息等。同时应根据业务特点,对本部室政府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反映认监委及各部室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事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认监委发布的规章、公告、公文和规范性文件;
(三)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及其办事流程、申报指南和审批结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认监委负责管理的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委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认监委财政预算和决算情况、认监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信息;
(八)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九)行政处罚情况;
(十)认监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信息;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各部室应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分管领导、负责处室和负责人,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需书面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保密审查中发现某政府信息虽不涉密,但公开后有可能危及国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