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四)经本部室保密审查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认监委保密办审查确定。
第十条 认监委及各部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认监委网站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认监委网站应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附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格式文本由办公室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二条 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接收、受理申请人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认监委及各部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办公室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初审,并会同承办部室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申请要件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不属于认监委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交办公室秘书处并说明理由;属于认监委职责范围的,应指定专人办理。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不存在或依法不属于认监委公开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同一申请包含多个事项的,问题咨询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的,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情况。
(四)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五)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和已主动公开的,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将信息提供给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四条 各承办部室应当自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以认监委或质检总局收文戳时间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建议。办公室在答复建议的基础上起草《答复意见》或《告知书》,并会签法律部及承办部室,经委领导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以邮戳时间为准)答复申请人。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并由承办部门告知申请人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认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同一申请人多次就同一内容向认监委反复提出申请的,可不再重复答复。
第十七条 认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监督
第十八条 办公室秘书处负责组织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开工作,各部室及信息中心应予以配合。每年3月1日前应公开《国家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办公室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