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或者不及时更新认监委办事指南、目录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在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认监委网站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认监委各部室应当编制、更新并公开本部室负责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认办〔201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认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